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42號
- 原告
- 世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芷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太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偉太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5,11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