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45號 原 告 竣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再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零肆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肆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