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48號
- 原告
- 蔡國勇即蔡國勇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海萬福建設有限公司、上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