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黃珮禎
- 法定代理人劉彥豪
- 當事人中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53號原 告 中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豪 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 洪國勛律師 董惠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展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及環宇實業社即藍尹慈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壹萬陸仟捌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捌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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