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74號
- 原告
- 俊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昰企業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捌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叁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