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特別股股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88號原 告 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被 告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陸萬肆仟壹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壹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