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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特別股股息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劉瓊雯

  • 當事人
    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88號聲 請 人 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之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前於民國103 年2 月17日對相對人即被告聲請調解並據以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0 元,惟為被告等拒絕而調解不成立,並於30日內為 本件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應扣抵調解聲請費用5,000 元,然本院於103 年8 月18日裁定命補繳170,136 元,聲請人業已如數補繳,爰請求退還得扣抵之裁判費5,000 元。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103 年度湖調字第52號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人起訴狀所載為17,964,1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0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136 元,聲請人分別於103 年2 月24日、103 年8 月25日、同年月28日共計繳納175,136元,計溢收5,000 元,聲請人聲請退還此部分溢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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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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