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3號原 告 至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均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掌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951,67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61,24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0,74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