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3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35號
- 原告
- 科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孟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叁萬零叁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柒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燁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