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42號
- 原告
- 北海宅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貳仟叁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叁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