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9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94號
- 原告
- NEW5TV (CAYMAN) CO., LTD
- 法定代理人
- 夏承祖
- 原告
- 新五台創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夏承祖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俊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周俊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柒佰貳拾貳萬捌仟陸佰柒拾肆元(原告請求金額為美金90萬2,000 元,依支付命令之聲請日即民國103 年8 月6 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以1 美元兌換新臺幣30.187元折算。計算式:902,000 ×30.187=27,228,674),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陸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壹佰貳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