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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9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94號

原告
NEW5TV (CAYMAN) CO., LTD
法定代理人
夏承祖
原告
新五台創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承祖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俊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周俊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柒佰貳拾貳萬捌仟陸佰柒拾肆元(原告請求金額為美金90萬2,000 元,依支付命令之聲請日即民國103 年8 月6 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以1 美元兌換新臺幣30.187元折算。計算式:902,000 ×30.187=27,228,674),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陸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壹佰貳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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