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NEW5TV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94號原 告 NEW5TV (CAYMAN) CO., LTD 法定代理人 夏承祖 原 告 新五台創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承祖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俊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周俊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柒佰貳拾貳萬捌仟陸佰柒拾肆元(原告請求金額為美金90萬2,000 元,依支付命令之聲請日即民國103 年8 月6 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以1 美元兌換新臺幣30.187元折算。計算式:902,000 ×30.187=27,228,674),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 陸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壹佰貳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