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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2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27號

原告
鄭凡琳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被告
勝利美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此涉及薪資之給付,而薪資之給付即屬定期給付之一種,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原告此項請求當應以其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額為準,又原告起訴時為36歲,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強制退休年齡(滿65歲)止,可工作期間已超過10年,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0年期間之收入總數計算。本院參酌原告所提出之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原告每月工資至少為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叁佰肆拾捌萬元(計算式:2 萬9000元×12×10=34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另原告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其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柒仟柒佰貳拾陸元(計算式:3 萬5452元×1/2 =1 萬7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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