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27號
- 原告
- 鄭凡琳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隆律師
- 被告
- 勝利美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此涉及薪資之給付,而薪資之給付即屬定期給付之一種,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原告此項請求當應以其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額為準,又原告起訴時為36歲,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強制退休年齡(滿65歲)止,可工作期間已超過10年,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0年期間之收入總數計算。本院參酌原告所提出之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原告每月工資至少為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叁佰肆拾捌萬元(計算式:2 萬9000元×12×10=34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另原告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其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柒仟柒佰貳拾陸元(計算式:3 萬5452元×1/2 =1 萬7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