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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44號

確認臨事董事會議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44號

原告
蔡松煨
被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基督教長老會小基隆偕叡廉
被告
紀念教會
法定代理人
秦德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係基於其為被告教會中之教友身分,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44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臨事董事會議決議無效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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