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孫曉青
- 法定代理人熊谷真樹
-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46號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叁萬零伍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壹佰肆拾陸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貳萬伍仟陸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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