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51號
- 原告
- 久毅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慶詳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名順企業有限公司及簡祥任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名順企業有限公司及簡祥任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捌萬肆仟捌佰零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貳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