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6號原 告 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尚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柒仟捌佰陸拾柒萬叁仟壹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柒仟捌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