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孫曉青
- 當事人川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71號原 告 川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雅純 訴訟代理人 陳後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東懋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壹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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