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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71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71號

原告
川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雅純
訴訟代理人
陳後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東懋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壹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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