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7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補字第972號
- 原告
- 盧銘佑即銘佑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莉菁、林藍金蓮即金億商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補字第97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莉菁、林藍金蓮即金億商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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