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補字第972號原 告 盧銘佑即銘佑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莉菁、林藍金蓮即金億商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