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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陳月雯

  • 原告
    盧銘佑即銘佑企業社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補字第972號原   告 盧銘佑即銘佑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莉菁、林藍金蓮即金億商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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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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