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林政佑
- 法定代理人蔡佾錩
- 上訴人恒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01號上 訴 人 恒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佾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零叁拾柒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 萬6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20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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