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02號上 訴 人 紅心辣椒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潤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彥旻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㈠以訴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並依被上訴人人數附具繕本;㈡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陸佰零叁元,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以及「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 項規定亦明。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3 年12月9 日提出之上訴狀,未依前揭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 萬8,9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603 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