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0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02號
- 上訴人
- 紅心辣椒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潤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彥旻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㈠以訴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並依被上訴人人數附具繕本;㈡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陸佰零叁元,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以及「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 項規定亦明。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3 年12月9 日提出之上訴狀,未依前揭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 萬8,9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603 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