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
    鄧潤澤

  • 上訴人
    紅心辣椒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02號上 訴 人 紅心辣椒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潤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彥旻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㈠以訴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並依被上訴人人數附具繕本;㈡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陸佰零叁元,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以及「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 項規定亦明。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3 年12月9 日提出之上訴狀,未依前揭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 萬8,9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603 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程翠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