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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2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黃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27號

上訴人
超鴻工程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孝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萬肆仟ꆼ佰陸拾貳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肆佰ꆼ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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