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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29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29號

原告
陳清惠
原告
陳思帆
原告
陳彥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昌羲律師
被告
群藝國際智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薇喨
被告
沈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 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欄關於「被告沈秀珍、群藝國際智權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坐落臺北市○○區○○路○○號十樓房屋騰空返還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沈秀珍、群藝國際智權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路○○號十樓房屋騰空返還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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