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號
- 原告
- 林福順
- 被告
- 宜美商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賢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會議紀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表1 件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