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18號
- 原告
- 凱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英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業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昀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禹劭律師
- 被告
- 聚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子淵
- 訴訟代理人
- 陳遠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6 月10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18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6 月10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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