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40號上 訴 人 郭宣良 被上訴人 銓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力誠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柒萬叁仟陸佰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