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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
    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
    葉力誠

  • 上訴人
    郭宣良
  • 被上訴人
    銓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40號上 訴 人 郭宣良 被上訴人  銓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力誠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柒萬叁仟陸佰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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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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