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9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廣謙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呂偉菁間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