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18號
- 原告
- 葉聰民
- 原告
- 王建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施宣旭律師
- 複代理人
- 施佳鑽律師
- 被告
- 玳芮富國際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詹景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葉聰明」之記載,應更正為「葉聰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