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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18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林政佑馬傲霜蘇珈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18號

原告
葉聰民
原告
王建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宣旭律師
複代理人
施佳鑽律師
被告
玳芮富國際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詹景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葉聰明」之記載,應更正為「葉聰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蘇珈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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