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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26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26號

原告
北海宅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合
被告
環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8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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