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64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黃珮禎陳燁真楊忠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64號

原告
全球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貞君
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律師
被告
簡志翰

      吳榮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4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

(一)本件原告依其與被告簡志翰間之買方給付服務費承諾書,於民國103 年7 月30日向本院起訴請求給付居間報酬時,被告簡志翰之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 樓,有其戶口名簿1 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1頁),故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訴訟自應由被告簡志翰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二)又原告另依其與被告吳榮宗間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系爭契約書第13條約定由買賣標的物所在地(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之法院為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書之影本1 份附卷可參(本院卷第7 頁),故此部分之訴訟亦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綜上,本件原告所提訴訟均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陳燁真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