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6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64號
- 原告
- 全球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貞君
- 訴訟代理人
- 盧之耘律師
- 被告
- 簡志翰
吳榮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4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
(一)本件原告依其與被告簡志翰間之買方給付服務費承諾書,於民國103 年7 月30日向本院起訴請求給付居間報酬時,被告簡志翰之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 樓,有其戶口名簿1 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1頁),故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訴訟自應由被告簡志翰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二)又原告另依其與被告吳榮宗間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系爭契約書第13條約定由買賣標的物所在地(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之法院為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書之影本1 份附卷可參(本院卷第7 頁),故此部分之訴訟亦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綜上,本件原告所提訴訟均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