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46號原 告 翡冷翠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璇璇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被 告 勝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賢 訴訟代理人 宋盈萱律師 沈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聲明拒卻鑑定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為鑑定。又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聲明拒卻鑑定人,應舉其原因,向選任鑑定人之法院或法官為之,並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31 條第1 項、第3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40 條第2 項規定,上開規定於法院囑託機關、團體之情形準用之。而當事人拒卻鑑定人之事由,以得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為限,聲明人拒卻鑑定人,應以鑑定人對於鑑定事件,與當事人之一造有特別利害關係,或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鑑定,而有偏頗之虞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 二、被告聲明意旨略以:本院囑託鑑定機關台灣省結構技師公會鑑定本件工程開挖深度,鑑定人於民國104 年3 月10日作成(104 )台省結技鑑字第2527號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然其鑑定結果與事實不符,未說明依據,僅以「推估」等語說明,且未說明不採納被告所提照片及圖說之理由,實有偏頗不當;又系爭鑑定報告係由結構技師藍朝卿及鍾振耀作成,然原告於起訴時所提台灣省結構技師公會102 年9 月13日(102 )台省結技鑑字第2352號、103 年6 月13日(103 )台省結技鑑字第2438號鑑定報告書亦均由藍朝卿及鍾振耀作成,自難期其二人推翻原所作成之鑑定報告,而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1 條第1 項、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聲明拒卻鑑定人等語。 三、經查,被告所陳鑑定機關於系爭鑑定報告內未具體說明作成鑑定結果之依據乙節,係被告關於系爭鑑定報告意見及對證明力之爭執,自得另行提出其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供法院調查,尚不得以上開情由聲明拒卻鑑定機關。至被告另稱原告於起訴時所提上開鑑定報告書亦均由鑑定機關指派結構技師藍朝卿及鍾振耀作成,主張鑑定機關偏頗不當等語,然本院囑託台灣省結構技師公會鑑定之事項,係請其就原告所提鑑定報告書中未明之處加以說明,此節本即應由台灣省結構技師公會為之,且被告於本院囑託鑑定時及鑑定機關現場勘查時,亦未對鑑定機關指派結構技師藍朝卿及鍾振耀有所異議,是被告徒以系爭鑑定報告之評估技師與原告所提鑑定報告書之評估技師相同,即謂鑑定機關有偏頗之虞,乃被告主觀上之臆測,尚難憑採。此外,被告復未陳明客觀上鑑定人就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何密切之交誼嫌怨、或有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正鑑定之具體事由,且未就該等事由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核與聲明拒卻鑑定機關之要件不符。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