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莊永川、吳麗雀
- 當事人鎧全鐵材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8號原 告 鎧全鐵材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川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被 告 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工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4 月24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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