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73號原 告 寰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穎寰 被 告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合約書第9 條第5 項約定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