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孫曉青

  • 當事人
    寰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73號原   告 寰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穎寰 被   告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合約書第9 條第5 項約定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江俐陵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