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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9號

上訴人
陳義豐即春豐工程行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冠君五金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伍萬捌仟玖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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