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2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26號
- 原告
- 瑪撒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乾
- 被告
-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宗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為被告公司之專櫃廠商,被告應依兩造所定名統百貨設店/ 櫃契約(下稱設櫃契約)書之約定,於民國103 年9 月15日給付103 年8 月份之貨款新臺幣1,994,032 元,惟被告逾期尚未給付,爰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等語。又兩造合意因設櫃契約所生之訴訟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乙節,有卷附設店契約書第9 條其他規定第5 點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