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54號原 告 勝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被 告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給付貨款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店櫃契約書第9 條第5 款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爰依職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