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0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09號
- 原告
- 張振邦
- 被告
- 宥鑫國際有限公司(即鑫宥鑫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春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代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11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