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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16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16號

原告
俊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祥
被告
東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盈廷
訴訟代理人
曾彥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9 月1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如附表一事項;被告應就如附表二事項,於104 年8 月26日前,具狀說明及提出相關證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昌義

附表一:原告應說明及提證事項:

1、說明兩造成立如附證四所載追加工程及達成代購材料合意之時間,及提出相關證據。

2、說明被證二報價單上所載品名「超耐磨地坪」之工程有無施作?如有,此部分款項為何?

3、說明被證六之收據中記載「追加洗孔工程款」,是否非屬原承攬契約範圍?如是,兩造何時約定為此一追加工程?

4、說明被證一支付紀錄所載「陳醫師現金支付100 萬元」,係支付兩造間何工程款(原承攬契約或含追加工程契約)5、說明與悅來牙醫診所間有何訴訟?現由何法院受理?訴訟進度為何?並提出起訴及診所答辯狀。附表二:被告應說明及提證事項:

1、被證一之交付紀錄總額與被證六原告開立之收據總額差額之原因?

2、說明被證二報價單上所載品名「超耐磨地坪」之工程有無施作?如有,此部分款項為何?

3、說明被證二報價單所列品名工程之工程款與被證六收據所列名稱工程之工程款之關係(即被證六款項係支付被證二何工程款項)。

4、說明被證六之收據中記載「追加洗孔工程款」,是否非屬原承攬契約範圍?如是,兩造何時約定為此一追加工程?

5、說明被證一支付紀錄所載「陳醫師現金支付100 萬元」,係支付兩造間何工程款(原承攬契約或含追加工程契約)6、原證十三之驗收通知函所載「未包括追加」,是指何追加?請比對被證六收據及被證五工程協議書上所載追加說明之。

7、說明被告與悅來牙醫診所成立之追加契約,係由何人施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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