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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50號

開通網路帳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50號

原告
游輝倫
被告
紅心辣椒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潤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開通網路帳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開通網路帳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1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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