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開通網路帳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50號 原 告 游輝倫 被 告 紅心辣椒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潤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開通網路帳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開通網路帳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1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