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5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50號
- 原告
- 游輝倫
- 被告
- 紅心辣椒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潤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開通網路帳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開通網路帳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1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