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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號

原告
楊建安
訴訟代理人
楊錦豐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游香瑩律師
被告
鑫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上海
被告
張志煌即天地電業工程商行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律師
複代理人
唐福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4 月17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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