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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7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萱蓉

      鄭榮鴻

      陳正藤

      蕭文僖

      陳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上訴人對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0,320 元《計算式:128,000 元×9.69=1,240,3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7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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