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萱蓉
鄭榮鴻
陳正藤
蕭文僖
陳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上訴人對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0,320 元《計算式:128,000 元×9.69=1,240,3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