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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2號

原告
謝玲玲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被告
矩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王睿澤
被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邵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2211 號、103年度調偵字第196 號背信等案件偵查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王睿澤涉有業務侵占及背信犯罪嫌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2211 號、103 年度調偵字第196 號背信等案件偵查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是本院認在該案件偵查程序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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