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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林銘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2號

原告
謝玲玲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被告
矩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睿澤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邵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2211 號、103 年度調偵字第196 號背信等案件結果,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4 年7 月17日裁定在上開案件偵查程序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查上開案件偵查程序業已確定,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調偵字第1032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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