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2號
- 原告
- 謝玲玲
- 訴訟代理人
- 許永昌律師
- 被告
- 矩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睿澤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邵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2211 號、103 年度調偵字第196 號背信等案件結果,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4 年7 月17日裁定在上開案件偵查程序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查上開案件偵查程序業已確定,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調偵字第1032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