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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0號

原告
立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昶文
被告
譁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耳機耳塞委託量產製造契約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已以書面約定,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兩造所簽訂耳機耳塞委託量產製造契約書(第8 條規定)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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