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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2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2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另果傳媒有限公司(即另果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緯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曹尚仁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三高茶企業有限公司(原名:高掱儒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振益
訴訟代理人
施明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8 月20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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