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2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另果傳媒有限公司(即另果創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柏緯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曹尚仁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三高茶企業有限公司(原名:高掱儒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振益
- 訴訟代理人
- 施明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8 月20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8 月20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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