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金稻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8號上 訴 人 金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牙買家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肆仟陸佰伍拾貳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