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8號
- 上訴人
- 金稻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文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牙買家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肆仟陸佰伍拾貳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