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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8號

上訴人
金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牙買家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肆仟陸佰伍拾貳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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