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1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登陽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楊政雄律師 被 告 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榮輝 訴訟代理人 王子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