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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
    劉瓊雯

  • 當事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1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登陽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楊政雄律師 被   告 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榮輝 訴訟代理人 王子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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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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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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