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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3號

原告
鑫國空調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竹
被告
欣璋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列
法定代理人
謝富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促字第271 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參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由原告前所提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可知,原告係以兩造間訂購機器設備合約之法律關係對被告為貨款之請求。而兩造就前開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有卷附訂購合約單第12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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