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0號
- 原告
- 野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旭杰
- 訴訟代理人
- 林攸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姜鈺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政勳律師
- 被告
- 王克仁
- 訴訟代理人
- 林梅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司印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民國101年7月6日股東臨時會關於改選董事及監察人之決議是否不成立、無效或應予撤銷,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103年6月10日裁定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78號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及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715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78號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已撤回,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715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已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或通知紀錄表2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2、176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