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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0號

返還公司印章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0號

原告
野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旭杰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姜鈺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政勳律師
被告
王克仁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司印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民國101年7月6日股東臨時會關於改選董事及監察人之決議是否不成立、無效或應予撤銷,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103年6月10日裁定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78號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及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715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78號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已撤回,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715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已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或通知紀錄表2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2、176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0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公司印章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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