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12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12號
- 原 告
- 友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旭明
- 訴訟代理人
- 羅子武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冠甫
- 訴訟代理人
- 李志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薏安
- 被 告
- 大通海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朝煌
- 訴訟代理人
- 簡宏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101 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判決結果,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3 年6 月23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查上開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有該案二審和解筆錄在卷可稽,應可認定。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