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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47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47號

上訴人
北方電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郭素環
被上訴人
普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並於104 年3 月26日經上訴人領取,有送達證書及前開玉成派出所傳真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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